上海征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自主开发完成网络游戏《征途2》,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授权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巨人公司)发行、运营该游戏。
被告人王Y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从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处大量购入针对网络游戏《征途2》的外挂程序“灰太狼”,并在其经营的名为“零点网络——品牌荣誉”的淘宝网店上以每张月卡(币种均同)115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已查实王Y的非法经营额为5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上述外挂程序提供了游戏本身不具备的功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Y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Y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律师
被告人王Y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王Y以每张月卡110元的价格从上家购入,后每张月卡加价5元对外销售,违法所得共计2.6万元左右,王Y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进行量刑。王Y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王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闻出版总署出具的《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征途2〉的函》、网络游戏软件销售及许可协议、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报案材料、损害性分析报告、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人关某、李某、张某、田某的证言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被告人王Y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互联网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5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王Y非法经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相关意见,于法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王Y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Y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徐刑初字第7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