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向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透治疗的病人或者家属低价收购药品,然后再将收购来的药品加价贩卖给他人,从而牟取差价。2014年2月至4月,被告人孙某将收来的药品通过物流转运分三次贩卖给戴某(另处),收到戴某给其的前二次货款32,500元,并和戴某谈妥第三次药品的成交金额为16,800元。
现该次药品已被公安人员在长沙市白沙路德邦物流公司查获。经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核价,该批药品价值为58,515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孙某将收来的药品通过物流转运分5次贩卖给刘某(另处),并收到刘某给其的货款共计12,000元。另外,被告人孙某还以11,900元的价格向王某(另处)收购价值26,600元的“赛可平”70盒。
被告人孙某在中华新路、交通西路被公安人员查获,后在其居住地沪太路X弄X号X室内查获大量孙某收进并欲加价出售的药品。经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核价,在孙某居住地查获的药品价值为79,490.10元。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姚某、王某、戴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拍摄的药品照片、《案发经过》,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出具的《核价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但是鉴于非法经营药品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不适用缓刑。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及查获的非法经营的药品予以没收。(2014)虹刑初字第1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