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为牟取私利,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以上海天瑞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嘉和巨富投资公司名义,租赁南桥镇南方国际21楼A、B、C、D办公室作为经营场所,相继聘用无期货经纪人资质的段声浩、钱召、耿广耀、胡业林(均已判刑)、苏某、应某、洪某、曹某、张某甲(均另行处理)等人为业务经理、人事经理、业务员,以“嘉和巨富公司”等名义,通过拨打电话和QQ聊天的方式联系不特定社会公众,推介虚拟境外黄金投资交易平台,吸引客户在网络上开户投资,并使用MT4软件进行集中标准化合约形式、保证金(1:100杠杆比例)、当日无负债结算等制度的黄金期货交易。经审计,被告人余某非法经营额为262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段声浩、钱召、耿广耀、胡业林的供述,同案关系人苏某、应某、洪某、曹某、张某甲的供述,证人郑某、陈某、张某乙的证言,涉案话术单、培训资料,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天瑞实业有限公司的客户现货黄金交易案案额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九万元予以没收,不足之数继续追缴。(2014)奉刑初字第1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