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非法经营数额51万元,未经烟草专卖许可判六年半

被告人张G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2014年3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G在其停放牌照为桂KBXXXX的机动车的广东路、福州路口停车场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被查获大量卷烟。

后公安人员又在泗泾路XXX号XXX室被告人张G住处查获大量卷烟。查获的“爱喜”、“玉溪”、“中华”、“红塔山”等品牌卷烟共计3000余条,经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烟草专卖局估价,上述烟草制品系真品卷烟,非法经营数额51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G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庄某证言;公安局长宁分局案发经过表格、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函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张G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张G系被公安机关抓获,缺乏到案的主动性,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张G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包含销售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购买、运输、存储等环节,行为人实施其中任意一个环节即视为犯罪既遂,辩护人关于对尚未销售的卷烟应认定犯罪未遂的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G系从犯的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G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G无法定减轻情节,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张G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G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长刑初字第620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