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在宝山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五星村钱家宅XXX号XXX室与他人合伙或单独无证经营网吧,非法经营数额总计62,486.5元。被告人XX于2014年4月1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潘某、李某、郭某、蒋某、钱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无证网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3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