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代理境外期货公司黄金交易犯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王某为从事期货业务成立上海利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仍招募、指使公司工作人员向客户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代理境外期货公司招揽客户投资境外黄金期货交易,从中收取佣金。

被告人黄某、刘某、张某及时某、王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受被告人王某招揽,陆续加入投资公司,后均担任业务经理,并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对各自负责的业务组内的业务员开展期货业务培训,积极带领业务员招揽客户投资上述黄金期货交易,再以业务组为单位,根据客户的交易量从被告人王某处领取薪酬。而后,被告人黄某等业务经理与各自业务组内的业务员按照一定标准对上述薪酬进行分配。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王某以投资公司名义向各业务组发放薪酬共计640,784元;被告人黄某带领的业务组获取薪酬共计160,389元、被告人刘某带领的业务组获取薪酬共计117,210元;被告人张某带领的业务组获取薪酬共计87,712元;被告人黄某、刘某、张某等人在上述经营场所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王某经公安人员规劝,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人员到案后,均如实交代各自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黄某、刘某、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某自首。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刘某、张某均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时某、王某甲、王某乙、单某、鄂某、许某、许某、朱某、凌某、童某、项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而且有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交易规则、客户协议、境外汇款申请书、黄金交易情况的网络截屏、提款通知书、公安局徐汇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发经过、抓捕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薪酬发放清单、交易佣金明细,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王某、黄某、刘某、张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某分别伙同被告人黄某、刘某、张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自首;被告人黄某、刘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黄某、刘某、张某积极退缴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2014)徐刑初字第50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