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菏泽路等处,向他人销售成品汽油,销售金额共计322,697.20元。
公安机关在菏泽路XXX号门口查获被告人唐某待销售的汽油1,200升(价值7,944元),用于运输汽油的面包车一辆以及记账本、加油枪等物。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被告人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曹某、纪某、吴某、明某、黄某、袁某、张某、戈某、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及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及案发经过,被告人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同时又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四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1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