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XX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上家(另案处理)处获得码单,在宝山区XX路XXX号其经营的水果店内非法开设盘口,销售“六合彩”,并抽取押注金额的10%作为收益。
2014年3月6日19时许,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段XX,并当场查获生肖合码表一张、“六合彩”投注账本一本、记录薄一本及记录销售收入的联想IDEACENTREB340一体机一台。经查,截止案发,被告人段XX累计销售金额达11万余元。被告人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经段XX、段某确认的销售记录及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段XX非法经营案司法鉴定》、证人段某、乔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段XX结伙他人,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宝刑初字第1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