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X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亭林镇驳岸村3组3035号养殖、屠宰生猪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16万元,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在此期间,亭林镇食品安全办公室等部门曾对被告人陆X等人无证销售猪肉的行为进行过劝阻和法制教育。
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陆X在屠宰生猪,形迹可疑,遂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陆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陆X主动退缴了部分赃款。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盛某、金某、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金山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流转单,动物及动物产品移送单及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接收凭证,罚没款统一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陆X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陆X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判决如下:被告人陆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金刑初字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