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在没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收购烟草制品,之后进行批发贩卖,赚取差价,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2014年9月14日凌晨,王某在驾车将收购来的香烟卖到上海嘉定区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其驾驶的车辆内共查获卷烟1607条,共计价值95226元。
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有证人杨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药草专卖局崇明分局烟草移送签收单,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及价值估价意见书,警方提供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香烟一千六百零七条(详见附页清单),依法予以没收。附:予以没收的香烟明细清单:大前门(硬)一百四十九条;大前门(软)五百七十二条;黄果树(佳品)三百四十八条;红旗渠(银河之光)五十五条;红金龙(软九州腾龙)三十二条;6、白沙(硬)四十六条;红梅(硬黄)五十八条;红双喜(硬)一百九十二条;9、红双喜(软8mg)五条;牡丹(软)四十条;1七匹狼(豪情)二十条;哈德门(精品)二十五条;红双喜(硬百顺)五条;中华(软)十七条;中华(硬)三十六条;16、金圣(软红)七条。(2015)崇刑初字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