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起,被告人柯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红双喜、中华、利群等品牌卷烟加价进行销售。2014年7月2日,公安民警及烟草稽查人员在闵行区浦江镇江文路某弄某号某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抓获被告人柯某,并查获红双喜、中华、利群等品牌卷烟884条(价值175,739元),根据其交代又在牌号为“浙J9某”的轿车内查获卷烟213条(价值35,740元),上述卷烟共计价值211,479元。
被告人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孙某、邵某的证言,烟草专卖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书证,烟草专卖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许可证情况说明,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公安机关当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柯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计2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柯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缴获的卷烟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