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在几个区县私自经营液化石油气,先后两次因非法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某废弃仓库内再次经营液化石油气时,被查获15千克装液化石油气11瓶。
根据《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凡需在市区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须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对自管单位发给《自管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发给《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根据上述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属于特许领域,无证照不得经营。律师
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提交了以下证据:辨认笔录,清点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证明,区燃气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已经两次违反规定,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情节严重,未经许可经营液化石油气,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据此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