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在未经国家烟草专管部门批准、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乙路附近的一无证摊贩处以73,200元的价格购进12箱利群牌卷烟,并于当日准备将上述卷烟运至浦东机场附近的东海、老港、新港地区转卖,从中赚取差价,后在浦东国际机场塘下路门岗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被查获的599条利群(硬红)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烟草专卖局估价,共计价值80,865元。
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范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而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范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的证言、烟草专卖局浦东分局的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不予立案报告表、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范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也能够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