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某在2013年2月到10月期间,在淘宝网经营网店,销售眼药水等物品。通过网店快乐宝贝上海销售了若干眼药水,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这七种类眼药水都是假药。
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出示了以下证据:公安局水上公安局调取或者制作的销售记账本、交易记录、扣押清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认定“许某销售假药”案中涉案药品相关信息的复函》;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曹某、徐某、许某的证言等证据。
被告人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累计销售价值79,451元,包括日本参天Santen结膜炎抗菌眼药水、Rhoto乐敦ZiZiContact等6种型号日本产眼药水1,794瓶。在其暂住地查获11,171.8元的上述6种眼药水及RohtoC3不快感白色装眼药水共计221瓶。律师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家属帮助下自愿预交罚金两万元,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非法经营的药品予以没收。
相关法律: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