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某在不具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伪劣香烟并加价出售。烟草专卖局闸北分局至长安路XXX号被告人陶某住处,查获“苏烟(软金砂)”、“玉溪(软)”、“利群(新版)”等各类卷烟37箱2,142条。经鉴定,上述卷烟价值487,937.88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陶某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被告人陶某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倪某、鲍某的证言笔录,书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鉴别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代管款收据及被告人陶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购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并加价出售,涉案价值4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陶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应当对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缴获的卷烟及退交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