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于闵行区七宝镇某村XXX号乙座经营其个人开设的“A”淘宝网店,其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印度产“Sorafenat”(索拉菲尼)、“ERLONAT”(厄洛替尼)、“Geftinat”(吉非替尼)、“VEENAT"(格列卫)等药品,通过该网店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计72,745元。
2014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余某依法抓获,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药品“Sorafenat”(索拉菲尼)2盒、“ERLONAT”(厄洛替尼)3盒,“Geftinat”(吉非替尼)3盒,“VEENAT”(格列卫)5盒。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未取得我国进口药品注册证,均应依法按假药论处。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阮某、张乙的证言,相关QQ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光盘、固定电子数据清单、封存电子物品清单、电子数据取证照片记录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说明,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出具的译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余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中涉案产品相关信息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销售金额计7.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