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慎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公安人员在大华路、行知路附近发现有非法经营卷烟嫌疑的被告人陈慎,经盘问,被告人陈慎供认其将卷烟存储在武威东,并带公安人员至该处查获大量“南洋红双喜”、“七星”、“万宝路”、“云烟”等品牌的卷烟。
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陈慎的住处进行搜查过程中,“天天快递”和“亚风速递”的送货员又将多箱卷烟送至该处,被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被查获卷烟共计2469条,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烟草专卖局估价,上述烟草制品中2464条系真品卷烟,非法经营数额29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蒋某、杨某、王某、蔡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长宁分局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快递单;手机短信截屏照片;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关于协查陈慎烟草专卖许可事宜的函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陈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包含销售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购买、运输、存储等环节,行为人实施其中任意一个环节即视为犯罪既遂,辩护人关于查获的卷烟尚未销售,应认定犯罪未遂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慎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低价在医院收购病人多余药品出售犯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