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乌某在不具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购进香烟并加价出售。2014年2月21日,烟草专卖局闸北分局工作人员至乌某住处东宝兴路XXX号XXX室查获各类品牌香烟共计1,111条,经鉴定价值80,878元。被告人乌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烟草专卖局闸北分局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现场照片,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被告人乌某的供述,烟草专卖局闸北分局《立案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乌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乌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乌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乌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缴获的卷烟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