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没有期货业务资格进行经营犯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刘乙伙同王某、华某(另行处理)等人成立上海图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后,由被告人刘乙负责操盘期货交易,王某、华某等负责招揽客户,在明知图腾公司没有经营期货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高雅琴、马辛、朱扣喜、刘甲、陈某等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通过在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和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开立图腾公司账户或刘乙个人账户,涉案金额总计195万元,后上述大部分资金在期货交易中亏损。

被告人刘乙、王某以图腾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高雅琴签订《保本委托计划(1年期)之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和《锦润半开放基金委托理财计划(1年期)之受托投资管理协议》各1份,收受高投资款470,000元。2004年8月,被告人刘乙、华某以图腾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朱扣喜签订《锦润半开放基金委托理财计划(1年期)之受托投资管理协议》1份,收受朱投资款200,000元。被告人刘乙、王某以图腾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马辛签订《保本委托计划(1年期)之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和《“05月月红”保本委托理财协议》各2份,收受马投资款200,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上海图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图腾公司五位股东原占股份说明、企业投资人名录、投资协议书、申请报告、交通银行现金解款单(回单)、银行询证函和上海华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企业一般信息、档案机读材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核发《营业执照》通知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来函的复函》、《保本委托理财计划(1年期)之受托投资管理协议》、《锦润委托理财计划(1年期)之受托投资管理协议》和提款单、客户资金到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律师

被告人刘乙对上述指控基本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高雅琴的投资款47万元,因刘乙已出具借条而转化为民间借贷,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刘甲的实际亏损数额为20万元;且被告人刘乙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乙退缴二十八万元。

关于被告人刘乙的辩护人提出高雅琴的投资款47万元,因刘乙已出具借条而转化为民间借贷,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刘甲的实际亏损数额为20万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乙确于2006年11月28日写下借条,将高雅琴的投资款47万元作为借款,并承诺于2007年年底归还。但这并不影响对被告人刘乙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辩护人认为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而刘甲的亏损数额也不影响被告人刘乙犯罪金额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刘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乙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被告人刘乙曾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即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将涉案事实作了较为全面的交代。被告人刘乙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应予认定。

被告人刘乙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乙自愿认罪,并退缴部分钱款,弥补相关人员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刘乙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