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2月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向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的病人或者家属低价收购药品,然后再将收购来的药品加价贩卖给他人,从而牟取差价。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被查获,公安人员还在其居住的普善路铁路新村付3号内查获大量王某收进并欲加价出售的药品。经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核价,在王某上述居住处查获的药品价值为173,796.42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任某、汤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拍摄的药品照片、《案发经过》,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出具的《核价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认定非法经营额不应以相应药品核定的市场价为准。律师
而应该以王某收购或者出售该药品的金额为准及王某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药品的购买、销售价格均无法确定,在此情况下,根据被查获药品的市场价格确定其非法经营额,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为非法经营而购进药品,即属于非法经营的既遂。
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但是鉴于非法经营药品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不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