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和同伙王某、李某(均已判决),租借某住房,办理了公司和办理了POS机,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每笔收取套现金额的1.1-3.8%作为手续费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在三个月的之间内非法套利数额巨大,经过司法审计,非法经营金额为1,891,850.05元。
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王某,提供了以下证据属实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同案犯李某的记录本复印件,相关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相关涉案六家商户POS机终端服务协议、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POS机终端交易明细、往来户明细表、汇划来帐回单,证人马某、陈某、马某、费某、祁某、孙某、喻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经营金额18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