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男是一小商店老板,牟取非法利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批发等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他人处购进各类卷烟后从事烟草非法经营活动。烟草专卖局某分局稽查人员当场从蒋男车内查货价值9万多元的各类卷烟525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
检察院认为蒋男触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陈某、徐某、金某、周某、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烟草专卖局奉贤分局案件移送函、移交财务清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查笔录等,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男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非法经营食盐、烟草制品、电信业务、出版物等等。律师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蒋男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即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且随案移送的525条卷烟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