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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利群等香烟构成非法经营罪,处缓刑

陈某伙同徐某,明知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仍非法购进卷烟,并在其暂住地青浦区某处开设的杂货店销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上址当场查获红双喜、利群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1000多条,并抓获被告人陈某、徐某。经鉴定,上述被查获卷烟中假冒注册商标且有真烟也有假烟,总价值9万元。

浦东新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指控徐某、陈某,并提供烟草专卖局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徐某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陈某、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律师

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被告人陈某、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许可证即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系简单共同犯罪,不予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且退出犯罪所得,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二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所退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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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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