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卢某在闵行区涞亭北路XXX号上海七宝蔬菜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俗称“八号桥”蔬菜批发市场)内经营蔬菜批发期间,为达到垄断进货渠道之目的,先后与他人结伙,采用暴力及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刘甲、程某、朱某、李甲、李乙、潘某、李丙、董某、李丁、刘乙等人从被告人周某、卢某等人的经营点购买大葱,并获取不当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甲、程某、朱某、李甲、李乙、潘某、李丙、董某、李丁、刘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归案信息登记表》、《案发简要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周某、卢某伙同他人,为获取不当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多人向其购买商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律师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无须划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端正,同时,结合本案多名被害人在案发后均表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卢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18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