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代领船员强行拖走挖泥船,疏浚公司犯强迫交易罪

被告单位宁波海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丁乙、丁甲犯强迫交易罪,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丁乙明知“天骏”号挖泥船系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且未经该公司同意,私自向承租方浙江甬津疏浚有限公司租赁该船,用于宁波海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辽宁省盘锦港水域的疏浚作业,后被告人丁乙在得知浙江甬津疏浚有限公司已拖欠了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巨额租金且即将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终止“天骏”号挖泥船租赁关系的情况时,仍然继续使用该船。

被告人丁乙为继续控制“天骏”号挖泥船,遂将该船送至大连旅顺滨海船厂修理并支付了部分修理费用用于冲抵之前拖欠的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部分租金。

丁乙在未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达成租赁协议、中航公司已派员上船接收该船且该轮尚未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授意被告人丁甲带领船员20余人,强行将“天骏”号挖泥船从大连旅顺海滨船厂拖至辽宁省盘锦港水域为宁波海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疏浚工程作业。因被告人丁乙、丁甲强行使用“天骏”号挖泥船的行为,共造成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190,000元。

被告人丁乙、丁甲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已与被害单位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先期支付了部分款项,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2名被告人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赵某、张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黄某、王甲、林某、高某、彭某、柳某、周某、王乙、胡某等人的证言,公安局水上公安局调取的《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及出具的《工作记录》、《抓获经过》,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非自航绞吸式挖泥船之买卖合同》、《非自航绞吸式挖泥船之回租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出具的《告知函》、《谅解函》,大连海事局出具的《进出港情况说明》及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被告单位宁波海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及作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乙、直接责任人员丁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丁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对被告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2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在家属的帮助下已与被害单位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司企业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宁波海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丁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丁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3)虹刑初字第1351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