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代某与上海长国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总价为70万元的运输合同,货物由运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库车县。
当货物运至第二车时,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第二车运输费为38万元,在运输过程中被告人代某、李某甲多次将上海长国物流有限公司的跟车人员甩掉并将货物藏匿,以此要挟,提出追加运输费10万元。
上海长国物流有限公司为了保证货物按时运至目的地,被迫另外支付了运输费10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代某。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张某的证言,运输合同、补充协议、费用报销单、收条、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代某、李某甲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加价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李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确保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奉刑初字第8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