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从上海福圣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甲处承接1200件服装加工的业务,约定单价为每件33元。嗣后,被告人许某以拖延交货等方法相威胁,强迫被害人王某甲接受其提出的每件65元的加工价格,造成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3.8万余元。
被告人许某从上海海和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处承接10369件服装加工的业务,约定单价为每件9元。嗣后,被告人许某以拖延交货等方法相威胁,强迫被害人孙某接受其提出的每件20元的加工价格,造成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11.4万余元。
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并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孙某的陈述,同案犯施仕权、张友的供述,证人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董某、朱某、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加工合同,退赔协议及收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许某以胁迫方法,强迫他人接受加价要求,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确保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责令被告人许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三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六万四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7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