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颜某分别伙同他人,通过网页信息万禧搬场公司等名义骗取客户的信任后,分别与被害人姚某、田某、周某、刘某达成搬运协议并事先约定好搬运费用,后在搬运物品过程中或在将物品搬至约定地点时,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各被害人在双方谈妥价格的基础上另行支付搬运费用。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4次,被告人颜某参与3次。具体如下:
被告人王某、颜某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法,在浦东新区宣桥镇强迫被害人姚某另行支付搬运费用700元。
被告人王某、颜某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法,从五四公路欧华职业信息学院搬运物品至目的地的途中,强迫被害人田某另行支付搬运费用,因被害人不同意,致使已搬运至浦东新区的物品被卸载在半路。
被告人王某、颜某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法,在长宁区黄金城道强迫被害人周某另行支付搬运费用900元。
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法,在奉贤区育秀3区XXX号强迫被害人刘某另行支付搬运费用1300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田某、周某、刘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孟甲、孟乙、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颜某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加价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颜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至被告人王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赃款1900元,被告人颜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赃款1000元。公安机关已从中发还被害人周某800元、刘某600元。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颜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退赃款一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其中,姚某七百元、周某一百元、刘某七百元。(2014)奉刑初字第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