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唐某为垄断宝山区某小区内敲墙、打墙洞等装潢土建工程并牟取暴利,组织被告人张某、任某、孙某、崔某、黄某甲、谢某甲及朱乙(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对正在装修的业主及装修工人进行威胁、殴打,在小区门口阻拦、威胁不准装修工人进小区等方式。
先后多次强迫被害人张某、裔某、顾某、许某、于某等人接受被告人谢某等人的施工并强行收取高价工程费用,强迫钱某退出在该小区内承揽到的敲墙、打洞装修业务,殴打在小区内承揽装修业务的吴某,严重影响该小区的正常装修秩序。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唐某、张某、孙某、任某、崔某、黄某甲、谢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害人张某、裔某、顾某、于某、许某、吴某、钱某等人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许某相关病历,证人王某、倪某、王某乙、朱某乙、范某、唐某乙、赵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某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垃圾短驳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谢某、唐某、张某、孙某、谢某甲、崔某、黄某甲、任某结伙,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迫多人接受高价建筑装潢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谢某、唐某、张某、孙某、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某、黄某甲、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孙某、崔某、谢某甲、黄某甲、任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孙某、谢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崔某、任某、黄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宝刑初字第16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