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报韩男,河南省商水县农民,被告人刘某、韩某经预谋多次至新桥镇陈春公路某弄、某弄某小区,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该小区内小商店店主张某、陈某、马某、崔某、李某、王某等人购买其提供的茶叶(经鉴定,每250克价值30元),共收取茶叶款9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某、马某、崔某、李某、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刘某、韩某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某、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韩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韩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松刑初字第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