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报吕男,吕男犯强迫交易罪,伙同吕b(另处)等人,多次在闵行区虹梅南路3888号吴中汽配城内及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低价收购商户的废机油,并禁止他人在该地区收购废机油。对不配合的商户随意殴打,先后造成4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2人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吕男为强行低价收购被害人刘a的废机油,殴打刘延飞的脸部。
被告人吕男为强行低价收购废机油,指使吕b威胁被害人刘a。威胁未果后,被告人吕男又于当日19时许单独至刘b的商铺,踢踹刘b的头部及被害人王凯的腿部。经鉴定,造成被害人刘b轻微伤后果。律师
被告人吕男为强行收购被害人刘a的废机油,指使吕b带人用棍棒殴打被害人刘a。经鉴定,造成被害人刘a轻微伤后果。
被告人吕男以言语威胁的方式,禁止流动收油贩宋a在吴中汽配城及周边地区收购废机油。
被告人吕男以威胁等方式,分别强行低价收购被害人张a、周a、王a的废机油。
被告人吕男至曹行派出所处理交通事故时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b、刘c、王a、刘a、宋a、张a、周a、王b的陈述,证人翟a的证言、同案犯吕b的供述,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吕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迫交易,造成两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部分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吕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男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闵刑初字第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