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李某、刘某、李继某、杨某和张某犯强迫交易罪,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丁某、李某、刘某、李继某等人经预谋,将张有某的货车诱骗至闵行区莘庄车辆检测站,以代验车为名将货车强行扣留,并逼迫张有某交纳了管理费、保证金、保险费等共计24,500元。
被告人丁某、李某、刘某、李继某等人经预谋,将徐某的货车诱骗至上述车辆检测站,采用相同方法,从徐某处得款20,000元。
被告人丁某、李某、刘某、李继某、杨某等人经预谋,将陈某的货车诱骗至上述车辆检测站,采用相同方法,从陈某处得款16,000元。
被告人丁某、李某、刘某、李继某、杨某、张某等人经预谋,至祝桥镇军民路,持木棍相威胁,将佐某的货车强行扣留,并逼迫其交纳管理费、保证金、保险费等。
被告人丁某、李某、刘某、李继某、张某等人经预谋,至曹路镇,将廖某雇佣的司机程某驾驶的货车强行扣留,并逼迫廖某交纳了管理费、保证金、保险费等共计14,000元。
6、被告人丁某、李某、刘某、李继某、杨某等人经预谋,将刘某的货车诱骗至上述车辆检测站,采用相同方法,从刘某处得款14,000元。律师
六名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用木棍8根。六名被告人分别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共计88,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李某、刘某、李继某、杨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有某、徐某、陈某、佐某、廖某、刘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及提供的车辆管理协议、收条、银行转账凭证、保险凭证、短信照片等,证人李某、付某、程某、高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变更合同、车辆登记信息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丁某、李某、刘某、李继某、杨某、张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名被告人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均已挽回,六名被告人能自觉履行罚金刑,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宣告缓刑。相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应予发还;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 、李某、刘某、李继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杨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元(已缴纳)。退赔在案的八万八千五百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用木棍八根予以没收。(2012)浦刑初字第52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