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a伙同徐a、徐b、徐c、代a(均已被判刑)等人为独霸黄浦江×水域的黄沙过驳生意,在黄浦江×水域,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丁a装有4,300吨黄沙的船拦截至安徽省×县×装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所属浮吊卸沙,违法所得15,000余元。
被告人冯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冯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a的陈述,同案犯徐a、徐b、徐c、代a、徐d的供述,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冯a与他人结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冯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a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闵刑初字第12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