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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多家店铺购买烟花爆竹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自报赵a(绰号“大鹏”),被告人姜a(绰号“眼镜”),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5月被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自报葛a(绰号“六哥”),被告人自报王a,被告人杨a(绰号“小马”),被告人自报曹a(绰号“大飞”)。

强迫交易事实

被告人赵a与被告人姜a、葛a、王a、杨a、曹a等人经预谋,由姜a、王a、杨a、曹a等10余人至闵行区,依仗人多势众,逼迫该村多家私营店主购买日后将要推销的烟花爆竹。同年l月7日傍晚,被告人赵a、姜a、葛a、王a、杨a、曹a再次结伙10余人,将赵a提供的烟花爆竹运送至17家店铺,嗣后,被告人赵a与葛a等人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向店主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钱款,具体如下:

六名被告人至A个体饭店,强迫被害人刘a以680元的价格购买烟花爆竹,在遭到刘a拒绝后,于次日晚,被告人赵a、姜a指使被告人王a、杨a、曹a等人对刘a的饭店进行打砸,造成物损600余元。

六名被告人至A超市,强迫被害人赵a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218元的烟花爆竹。

六名被告人至B个体小店,强迫被害人王a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152元的烟花爆竹。

六名被告人至B饭店,强迫被害人李a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104元的烟花爆竹。

六名被告人至A个体水产店,强迫被害人董a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140元的烟花爆竹。

6、六名被告人至A个体装饰品店,强迫被害人耿a权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140元的烟花爆竹。

六名被告人至A个体菜摊,强迫被害人石a以495元的价格购买价值70元的烟花爆竹。

六名被告人至A超市,强迫被害人向a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140元的烟花爆竹。

9、六名被告人至B超市,强迫被害人连a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210元的烟花爆竹。律师

六名被告人至C个体超市,强迫被害人杨a以48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140元的烟花爆竹。

1六名被告人至A个体理发店,强迫被害人赵a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174元的烟花爆竹。

六名被告人至A个体点心店,强迫被害人赵a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234元的烟花爆竹。

六名被告人至B个体小吃店,强迫被害人史a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193元的烟花爆竹。

六名被告人至A个体手机店,强迫被害人陈a以680元的价格购买赵a提供的烟花爆竹。

六名被告人至A个体理发店,强迫被害人代a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152元的烟花爆竹。

16、六名被告人至A个体杂货店,强迫被害人李a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99元的烟花爆竹。

六名被告人至B个体菜摊,强迫被害人倪a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145元的烟花爆竹。

被告人赵a、葛a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姜a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l月11日,被告人王a、杨a、曹a被公安机关抓获。

诈骗事实

凌晨,被告人赵a与林a、雷a、顾a?(均已被判刑)至浙江省平湖市A商城网吧游戏室,由林a事先将破解程序的密码告诉雷a,并告知赵a、雷a、顾a?输入密码之后的赢钱方法,后由雷a至游戏室输入密码,由赵a、雷a、顾a?以打游戏赢钱的方法,骗取网吧ll,000余元。

同日早上,被告人赵a与林a等人因携带与上述诈骗作案有关的工具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赵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

案发后,赃款均被缴获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a、姜a、葛a、王a、杨a、曹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a、赵a、王a、李a、董a、耿a、石a、向a、连a、杨a、赵a、赵a、史a、陈a、代a、李a、倪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陈a、李a的陈述,同案人林a、雷a、顾a的供述,证人宋a、倪a、刘a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出具的到案、案发经过,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关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a、姜a、葛a、王a、杨a、曹a结伙,依仗人多势众,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多名被害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其提供的烟花爆竹,该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赵a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a、姜a、葛a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a、杨a、曹a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六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a兼犯两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赵a的辩护人提出赵a在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赵a在该共同犯罪中,作用虽较同案犯林a相对较轻,但其具体实施了诈骗行为,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葛a的辩护人提出葛a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葛a在共同犯罪中为他人分工,负责记账,且对被害人有言语威胁等,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葛a的辩护人提出葛a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a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姜a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葛a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a、杨a、曹a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闵刑初字第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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