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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所以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多次强迫父易的;

社会影响恶劣的;

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强迫交易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造成伤害的,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因为强迫交易罪的处罚比较轻,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并处强迫交易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获利很有限的,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由工商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商品、服务应当是合法的,如果强迫他人交易毒品、卖淫等不构成本罪。律师

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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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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