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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伪造的演唱会门票获利,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被告人宣A将8张伪造的“布鲁诺·马尔斯(丛林月光)上海演唱会”门票(票面价值共计7,040元),交由被告人张B在闸北区地铁一号线中山北路站出口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裘C出售。同日17时许,被告人裘C在浦东新区地铁八号线中华艺术宫站出口处向王某出售上述伪造的门票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被告人宣A将2张伪造的“布鲁诺·马尔斯(丛林月光)上海演唱会”门票(票面价值共计960元),交由被告人张B在闸北区地铁一号线中山北路站附近向武某(另行处理)出售。同日18时许,被告人宣A、张B在上南路地铁7号线耀华路站出口处被抓获。律师

到案后,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宣A、张B、裘C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武某的证言,指纹鉴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票务总代理协议、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相关销售及通话记录,证人杨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户籍信息材料、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宣A、张B、裘C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宣A、张B系共同犯罪,不予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均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张B、裘C的前科劣迹情形一并酌情考虑。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告人宣A、张B、裘C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3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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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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