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武某伙同赵某以200元的价格购进4张伪造的”SuperJuniorWoridTourinShanghai”上海演唱会门票,后于当日18时许,先后在地铁8号线中华艺术宫出口处及世博大道上南路交汇处,将上述4张伪造的门票分别出售给被害人孙乙、孙甲等人,共计得款2,300元。后经鉴定上述4张门票,均系伪造。
19时许,被告人武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提供同案犯线索;2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在武某的劝说及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孙甲、孙乙、陈某、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鉴定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工作情况,查询记录,相关收条,证人倪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被告人武某、赵某到案后的供述、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武某、赵某明知是伪造的有价票证而倒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武某系坦白和立功,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赵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六千元。查获的伪造的有价票证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23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