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被告人李女伙同彭某(已判刑),应尹某(已判刑)要求,以每张3元的价格为其伪造宝钢发展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的“2013年度汽水供应券”10,000余张。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李女伙同彭某,应被告人何某的要求,先后为其伪造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专用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23本。后被告人何某将上述伪造的证件提供给他人在宝钢厂区上岗之用。经鉴定:申甲、申乙、崔某、王乙、申丙、申丁、袁某、张乙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均系伪造。
被告人何某让他人伪造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专用章”的持证人分某陈思洪、鲜永长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本。经鉴定:陈思洪、鲜永长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均系伪造。被告人李女、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女、何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王甲、申甲、敬某、叶某、彭某、尹某的证言及彭某、尹某的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手机短信照片,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制造服务事业部出具的《盐汽水供应券情况》,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说明》,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关于申甲等10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相关信息的核查情况》,快递托寄详情单、申甲等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何某记录办理假证的簿册的照片、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截图,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李女与他人结伙,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又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何某结伙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李女犯有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女、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女、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女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何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2014)宝刑初字第8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