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低价从他人处购得伪造的演唱会门票后予以倒卖。被告人裴某在高科西路、博成路路口的“乐快宝”餐厅门口倒卖“2013张根硕上海演唱会”门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带上警车。
后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裴某欲藏匿于警车上的上述门票6张(其中4张每张面值1,080元、2张每张面值1,580元),合计票面额7,480元。事发后,票务公司通过专用验票终端对上述查获的6张门票的二维码进行扫描检验,6张门票的验票状态均显示为“错误票”,门票背面无金属防伪线,系伪造的假票。律师
被告人裴某到案之初没有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经过教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查获的演唱会门票照片、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票务代理及系统使用协议、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指纹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告人裴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且考虑到本案中的演唱会门票实际并没有售出,综合考量上述情况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八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扣押在案的演唱会门票六张予以没收。(2013)浦刑初字第18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