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事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从他人处购进多张顾村公园“上海樱花节专用票”(真票售价为20元),至宝山区顾村公园二号出口附近,以每张1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利。
后被执勤人员发现,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顾村公园“上海樱花节专用票”164张及赃款30元。经鉴定,上述门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陈某为牟利,倒卖有价票证164张,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
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伪造的顾村公园“2012上海樱花节专用票”164张,依法没收。被告人陈某非法所得3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2013)宝刑初字第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