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祝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祝某于1997年开始经营邮票买卖。2012年1月起,被告人祝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出售的邮票系伪造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票面额的价格购买了9个品种的邮票合计112447枚,票面金额合计367,426.8元。
并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以优惠折扣价格出售邮票,后被告人祝某以28,000元的价格向孟某出售邮票10000枚,票面金额共计54,000元,后被查获。至案发,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祝某处查获102447枚合计票面金额313,426.8元的邮票尚未出售。经鉴定,上述邮票均系伪造品。
被告人祝某在其居住地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提样、鉴定结论、淘宝网交易记录、旺旺聊天记录、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出具的鉴定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祝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祝某在明知他人出售的邮票系伪造的情况下,为了牟利仍予以购买后出售,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祝买入的其中合计票面金额31万余元的10万余枚邮票尚未实际卖出而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祝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家属能够帮助其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四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禁止被告人祝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邮票买卖经营活动。(2013)浦刑初字第1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