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曾W受他人所托购买火车票,并收取了购票款2,300余元。1月27日,被告人曾W通过互联网找人用电脑软件制作了6张火车票模板,后打印制作了6张火车票(其中南京至成都3张、南京至广安3张,票面价值共计2,637元,票号均为207B005927),当日,被告人曾W将上述火车票卖给邓某等人。
1月31日,邓某等六人持上述火车票从南京站进站时,车站检票人员发现异常,后经上海铁路局南京火车站票样比对,均为伪造的火车票。被告人曾W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杨某、曹某、杨某、邓某、林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伪造的火车票,上海铁路局南京站出具的关于车票真伪的情况说明等,另有被告人曾W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曾W伪造、倒卖伪造的车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曾W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曾W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W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违法所得,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W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2)丹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曾W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曾W退出的违法所得二千三百六十八元,予以追缴;伪造的火车票六张,予以没收。(2013)宁铁刑初字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