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倒卖有价票证被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后因本案被逮捕。被告人秦男,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湖南省因本案被逮捕。被告人伍男,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男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秦男、伍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
被告人秦男应被告人郭男要求,在闸北区某店内通过电脑编辑制作并伪造了120张面值260元的的球票,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男,由郭男在徐汇区万体馆附近倒卖获利。
被告人秦男、伍某应被告人郭男要求,在某店内,通过电脑编辑修改,排版并伪造了150张某演唱会门票(其中1,200元票面的60张,500元票面的90张),后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男。嗣后,被告人郭男即驾驶其牌号为豫某的桑塔纳轿车至某路、某路附近以每张20元的价格倒卖给“黄牛”从中获利。
同日16时许,被告人郭男在某路、某路口以每张20元的价格将上述伪造的演唱会门票倒卖给“黄牛”某某、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随身尚余的伪造的演唱会门票92张。同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某路某号将秦男抓获。秦男到案后配合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伍某。
经上海东亚票务营销有限公司认定,从被告人郭男、某某、某某等人身上所扣押的126张某演唱会门票均为假票。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郭男、秦男、伍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郭男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追究秦男、伍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男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男、秦男、伍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男、秦男、伍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律师
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公安局徐汇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东亚票务营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计算机固定保全司法鉴定、工作情况、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郭男、秦男、伍某的供述等。
被告人郭男为非法获利,伙同被告人秦男、伍某伪造有价票证,其中被告人郭男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270张,累计票面数额共计148,2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秦男伪造有价票证270张,累计票面数额148,2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伍某伪造有价票证150张,累计票面数额117,000元,数额巨大,郭男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秦男、伍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应予处罚。
鉴于被告人郭男、秦男、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男系初犯,有立功及悔罪表现,予以从宽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男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秦男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伍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伪造的有价票证、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012)徐刑初字第5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