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H在锦绣路世纪公园2号门附近向他人销售“永达之夜——第十三届上海国际音乐烟花节”门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被告人吴H随身携带上述门票105张(每张面值70元)。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105张“永达之夜——第十三届上海国际音乐烟花节”门票均系伪造的票证。被告人吴H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飞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清点记录、相关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吴H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吴H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H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H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八千元。(2012)浦刑初字第5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