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葛某,因犯抢夺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本案于被逮捕。被告人葛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山东省某火车站以4,000元的价格购得伪造的上海锦江乐园面额为80元的联票共3500张。被告人葛某携带上述伪造的票证欲至倒卖获利,途经宝山区洋桥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清点记录》、《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葛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葛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伪造有价票证,依法没收。(2010)宝刑初字第1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