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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工工作证和通勤乘车证亦属于有价票证

被告人张某在铁路温西货场捡到1套铁路职工工作证和通勤乘车证后,通过制造假证的人,为自己伪造了1套铁路职工工作证和通勤乘车证,并在铁路温州站至金华站区间进行免费乘车使用。

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结识了章某后,谎称自己是铁路工作人员,以能办理铁路职工工作证和通勤乘车证为由,骗取章某的信任,之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制造假证的人,为章和其朋友陈某、柯某各伪造了1套铁路职工工作证和通勤乘车证,分别以150元、700元的价格卖给章某和陈某。

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结识了张某,又以上述同样手法,通过制造假证的人,为张某伪造了1套铁路职工工作证和通勤乘车证。

之后,被告人张某经张某介绍,为邹某、薛某、翁某、周某等人共伪造了8套铁路职工工作证和通勤乘车证,张某以每套600元的价格卖给邹某等人,被告人张某则向张某收取共计2400元。律师

被告人张某又以上述同样手法,通过制造假证的人,为其朋友夏某伪造了1套铁路职工工作证和通勤乘车证。

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张某抓获。被告人张某归案后退出赃款3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民警钱翔制作的抓获经过,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章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证人翁某、薛某、夏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客运记录,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投递邮件清单,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证件鉴定书,铁路温州西站出具的定期通勤乘车证申请名册,证人潘某、梅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协议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铁路运输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赃款三千二百五十元,予以没收。(2011)杭铁刑初字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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