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江苏省宿迁市,无业,曾因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判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陆云某,曾因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倒卖伪造车票被决定行政拘留15天。
被告人董某在上海铁路局徐州火车站向旅客出售其变造的D473次徐州站至苏州站火车票8张,票面数额计1435元。被告人董某与被告人陆云某预谋,以每张8元的价格由陆云某提供使用过的废火车票,董某加以变造并出售。
陆云某提供给董某徐州站至苏州站和合肥站至苏州站动车组废车票各50张,并从董某处得款800元。被告人董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新纪元宾馆,用刀片、浆糊等工具,将被告人陆云某提供的50张D473次徐州站至苏州站的废车票变造成D473次徐州站至苏州站假火车票,并于1月29日、30日在徐州火车站附近向旅客出售了5张。
被告人董某在徐州火车站售票厅附近再次出售变造的假火车票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变造的火车票8张,并在董某入住的徐州市新纪元宾馆303房间搜查出变造的火车票14张。以上,被告人董某计变造、倒卖变造的火车票35张,票面数额计6160元;被告人陆云某参与变造、倒卖变造的火车票27张,票面数额4725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陆云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无辩解,亦未提出新的证据,并有被害人许宗伟、秦美玲、王子安、张怀振、柳春阳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马月林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检验鉴定书及伪造的火车票,被告人户籍证明,作案工具台灯、浆糊、尺子、刀片、橡皮、复垫板、医用棉签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前科犯罪亦有相关法律文书在卷佐证。
被告人董某、陆云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曾因犯同一罪名被判处刑罚,现又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但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自愿认罪,并愿意承担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法律责任,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陆云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罚金5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台灯1个、浆糊1瓶、尺子2把、刀片6片、橡皮1块、复垫板1张、医用棉签1袋,予以没收。(2009)徐铁刑初字第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