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从他人处大量收购了旅客使用过的作废火车票,准备用于伪造后倒卖。被告人刘某将上述收购来的火车票通过挖补变更日期的方法,伪造了28张上海至成都、上海南至重庆北等方向的火车票(票面数额共计4,546元),与向玉碧(另案处理)等多次将其伪造的火车票在铁路上海南站等地倒卖给旅客。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刘某将6张伪造的火车票(票面数额共计1,575元)交给向玉碧倒卖。向在铁路上海南站退票处将2张K282次上海至成都、1张K696次上海至成都、2张K696次上海至成都的假票,分别倒卖给旅客,非法获利共计1,290元。后于均强发现火车票系伪造,遂将向扭获,民警闻讯赶到,将向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尚未倒卖的1张K71次上海南至重庆北的伪造火车票。
被告人刘某与陆某(另案处理)一起到铁路上海南站退票处,刘将2张伪造的K71次上海南至重庆北的火车票(票面数额共计484元)交给陆兜售,陆在倒卖给旅客杨雪梅时被杨当场识破系伪造的火车票,杨和值勤民警遂将陆抓获。律师
将到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为向玉碧送衣物的被告人刘某抓获,并从刘暂住的闸北区裕通路49弄5号悦民旅社201室内查获伪造好的火车票20张(票面数额共计2,487元)及作案工具单刃刀片、胶水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另案处理的向玉碧、陆元康的证言,证人刘涛、陈熠雯、于均强、杨雪梅的证言,搜查笔录,刑事摄影件、《收缴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检验鉴定书》、伪造的火车票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伪造且伙同他人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六百元;查获的伪造车票及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0)沪铁刑初字第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