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指使某(另案起诉)为其制作4枚印有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之后,被告人某让某图文店印刷某公司浴资券,并加盖前述印章后向某等多人出售牟利。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述人员处查获被告人某出售的浴资券共计15000余张,从被告人某处查获未出售且没有加盖印章的浴资券28000余张。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被告人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被告人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不仅有证人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而且有手机通讯记录单、淘宝网交易记录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15000余张,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0)徐刑初字第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