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C,因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600元。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逮捕。被告人徐Q,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逮捕。被告人马X,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逮捕。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被告人刘C、徐Q在上海火车站附近大量收购使用过的火车票,准备伪造火车票并倒卖。
被告人刘C、马X电话联系并商定刘C为马X伪造火车票被告人刘C、徐Q来到被告人马X住处,刘C用刀片、浆糊等工具,采取挖补的手段变更乘车日期,共伪造火车票三十六张,票面金额共计3202元。马X收到该三十六张伪造的火车票后,约定“十一”刘C回来,按每张20元的价格向其付钱。
被告人刘C、徐Q在徐州市租住的旅馆内,刘C用刀片、浆糊等工具,采取挖补的手段变更乘车日期,伪造徐州至上海的火车票十五张,票面金额共计2797元。由徐Q在徐州站退票处卖出十一张,非法获利共计1650元。
被告人徐Q、刘C在其租住的旅馆内被民警抓获,并缴获伪造完毕的火车票四张。律师
被告人马X于2010年10月6日在其暂住地被抓获,缴获全部三十六张伪造的火车票。
上述指控,被告人刘C、徐Q、马X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火车票、证人证言、搜查笔录、鉴定书、抓获经过、工作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刘C、徐Q、马X伪造并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数额较大,均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刘C、徐Q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Q归案后能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C、徐Q、马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刘C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徐Q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马X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0)徐铁刑初字第107号 |